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廖明) 我市对于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将更加严格。11月2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已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根据《通告(征求意见稿)》,我市拟在中心城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根据该版通告,明确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董家塅街道办)、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包括栗雨街道办)、炎帝大道、南二环、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的6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通告》在2018版的基础上做调整,2023版的《通告》,将限制燃放区的划定,精确到了街道、社区。如天元区的限制燃放区域,明确为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和栗雨街道。 在限制燃放时间上,从2018版的“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调整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八及正月十五”。也就是说,限放区内每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18版的16天减少至10天。 而根据本次《通告(征求意见稿)》,中心城区将由限制燃放向禁止燃放转变,且禁止燃放区域在2023版《通告》限制燃放区域的基础上,再次扩大。 如2023版《通告》中,天元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和栗雨街道,本次《通告(征求意见稿)》则拟将禁止燃放区域扩大至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栗雨街道、马家河街道,以及群丰镇的新文社区、旗云社区、合花社区、响塘社区、白莲社区、长岭社区、高台岭社区。 近年来,关于烟花爆竹的禁与放,一直存在比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全域禁放”还是“区域禁放”。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李青山介绍,从2018年至今,我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要求,长期处在“区域禁、限放”的范围以内,即便本次《通告(征求意见稿)》将限放改为禁放,范围有所扩大,但区域仍控制在中心城区之内,从未突破“区域禁放”的框架。 他介绍,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异常显著。今年以来,我市共有4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其中2天在2024年春节期间。 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城区PM2.5浓度为96微克每立方米,空气质量指数为127,属轻度污染。 但到了2月9日(除夕),受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影响,PM2.5浓度升至164微克每立方米,空气质量指数为214,达重度污染级别;2月10日(正月初一),PM2.5浓度则飙升至237微克每立方米,空气质量指数更是达到了287,距突破至严重污染(300)也仅一步之遥。 也正是这两天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将我市PM2.5的年均浓度,拉升了1.02微克每立方米。 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我市今年以及2025年PM2.5的年均浓度,需分别控制在36.5微克每立方米及35微克每立方米以内,但截至11月20日,我市PM2.5均值浓度已达36.51微克每立方米。 《行动计划》还明确要求,全省各市州中心城区、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中等水准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李青山介绍,由于我市至今未制定发布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通告,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已对我市下发《关于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提示函》,建议我市按要求尽快调整政策并及时发布。 此外,根据《行动计划》里“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中等水准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渌口区以及醴陵市,同样需在中心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了从限制燃放到禁止燃放,《通告(征求意见稿)》与以往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烟花爆竹的售卖发出了禁令。 《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控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 “从落实效果的层面考量,如果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售卖就是必要手段。”李青山介绍,通告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就当前反馈的情况去看,针对禁燃区内禁售烟花爆竹的条款,不同意见较多。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信息,《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 石峰区:响石岭街道、田心街道、铜塘湾街道(湘河社区、长石村除外)、清水塘街道(白马村、大冲村、九塘村除外)、井龙街道、学林街道、龙头铺街道(鸡嘴山社区除外)、云田镇(柏岭社区除外)。 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泰山路街道、栗雨街道、马家河街道,群丰镇的新文社区、旗云社区、合花社区、响塘社区、白莲社区、长岭社区、高台岭社区。 荷塘区:月塘街道、茨菇塘街道、桂花街道、金山街道、宋家桥街道、明照街道。 芦淞区:贺家土街道、建设街道、建宁街道、庆云街道、枫溪街道、龙泉街道、董家塅街道,白关镇的宋家湾村、玉泉村。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