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技术研发

  为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生态美市”战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市住建委对《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绵阳市云泉南街6号集中办公区6号楼A区,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收,联系电线。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基本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最重要的包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最重要的包含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最重要的包含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最重要的包含风景游憩绿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第四条【根本原则】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

  第六条【各级机构职能职责】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设为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八条【表扬奖励】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项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十条【规划编制】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立足实际,充分的利用生态资源本底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兼顾近期和远期发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分层次合理地布局各类绿地,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和各项绿地指标,对树种、育苗、生物多样性、引种驯化、防灾避险、绿线管理、绿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调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中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绿地指标】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允许超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能低于一平方米;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批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进行实施工程,确保质量。设计的具体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第十四条【工程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工程完工验收,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立体绿化】楼层高度在12层以下且不超过40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为平屋顶的,宜进行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以花卉、藤蔓植物栽植为主的垂直绿化。

  第十六条【海绵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水弹性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相关要求。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由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除生产绿地外的区域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人)负责。属于专有部分的,由权属单位(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维护责任。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在养护管理过程中确需对共有部分绿地上绿化品种、规模、布局、设施等做调整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总体要求】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制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做监督及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移植砍伐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管护的树木组织修剪,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确需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应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进行砍伐或移植:

  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对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整体移植(更换)行道树种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管理】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允许超出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状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状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严禁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保护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临时绿化】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零星空地、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进行简易绿化。权属关系明确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简易绿化;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或储备土地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简易绿化。

  第二十四条【广告宣传】禁止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和公益性宣传阵地建设的,应征求权属单位意见,并取得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防疫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的监测报告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监测报告、防治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禁止使用剧毒药剂。

  第二十六条【绿废处置】鼓励对园林绿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垃圾填埋量、节约资源,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和循环利用。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二)采用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等伤害树木的行为;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等影响树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督查督导】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信息普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定期开展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生态美市”战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要求,市住建委牵头起草了《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工作。绵阳市是首批省级园林城市和省内首个“国家园林城市”地级市,在1996年3月就出台了《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22年,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响亮提出要“深入实施生态美市战略,加快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伴随着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内容的迁延和发展,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发生了变化,住建部也于2017年发文取消了园林施工企业资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存在品质不优、管理机制不畅、养护水平不高等问题,需从完善管理机制层面着手解决,但是原《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失效。为解决园林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等有关规范、文件,并广泛借鉴了重庆、成都、宜宾、南充、德阳、广元、宝鸡、邯郸等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

  2023年4月以来,我委组建调研组陆续开展了项目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一是通过收集整理相关上位法、异地立法文献,熟悉了解《办法》制定依据。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座谈交流、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征求有关部门、从业人员、行业专家等关于《办法》的意见建议,了解当前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存在的痛点难点。三是通过外出考察学习了解先进做法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立法、修订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立法工作提供支撑。

  2024年4月,我委真正开始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办法》起草小组先后进行3次讨论,形成《办法》(第四稿)。2024年5月30日,向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级部门、企事业开展了征求意见,形成了《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绿地分类、根本原则、经费保障、工作分工、权利和义务、表扬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为规划和建设,共七条,强调了编制专项规划及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法定占比,明确了方案审查、工程监督、立体绿化、海绵城市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为保护和管理,共十二条,对职责划分、移植修剪砍伐、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临时绿化、防疫管理、禁止行为、绿废处置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政府规章适用性不强。通过对异地立法情况的梳理,发现对于园林绿化管理以地方性法规立法居多,政府规章较少。在四川省内除绵阳外的其他地市州,在园林绿化管理上,10个地市州制定了地方性法规,1个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5个地市州制定了政府规章,4个地区尚未纳入立法。综合别的地方立法情况,地方性法规对于园林绿化管理适用性强于政府规章。

  二是政府规章约束性不够。对前期调研成果进行整理发现,目前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问题大多分布在在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经费普遍偏低、项目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缺失、品质控制难以保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难等几个维度。经咨询市司法局和法律顾问,政府规章难以突破现有政策,无法制定罚则,《办法》制定后不足以解决以上问题,无法有效解决我市园林绿化管理中的难点痛点。

  下一步待《办法》生效实施后,根据真实的情况我委再报人大争取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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