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发布“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相应的责任;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
据介绍,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在“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财务造假严重破坏长期资金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在“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骗取贷款,造成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能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地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的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表示,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最高法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扎实举措,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的提高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长期资金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