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广西城市绿化!征求意见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工艺工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订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规划。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对林地、公路等绿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内容。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建城市道路,一定要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新建城市道路红线%;新建城市道路红线%;新建城市道路红线%;旧城改造区城市道路红线%;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根据调研中各地市建议增加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城市绿化工程完工后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这一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绿化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文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已明确各类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对目前在调研中发现的我区存在管理争议较大的居住用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做进一步说明。同时,增加对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其他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临时占用绿地的手续要求和期限要求,规定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绿地事项的监管职责。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期恢复绿地并保证绿地恢复质量。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同意,依法申请砍伐证后方可实施。

  结合区内调研情况及我区园林绿化工程每平方米单价,并参考外省结合逾期占用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金额进行了修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增加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戒力度,征求意见稿对擅自砍伐、迁移树木行为的处罚金额由定数调整为按树木价值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进行罚款。

  此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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