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具体交易类型,也是排污权交易理论的延伸和拓展。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等碳金融衍生品也先后出现,并逐步形成了碳交易的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和三级市场。 关于碳金融市场,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一般把与碳交易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投融资活动统称为碳金融市场。可以说,碳金融市场是碳交易市场与金融理论的融合和发展。 实际上,碳金融市场是碳交易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碳交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一个市场除了包括碳减排额的直接供给需求双方及中介机构外,还有银行、基金或信托机构的广泛参与。具体来讲: 第一,碳金融市场的产品,是指碳减排配额和由其衍生出的各类期货、期权合约。 第二,碳金融市场的卖方,是指那些拥有剩余碳减排额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通常来说,水电、风电或石油等行业的企业由于有着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往往不同程度地低于所规定的排放限额,如此一来,他们便可以将剩余的减排配额通过碳金融市场的供给方。 第三,碳金融市场的买方。目前,碳金融市场上的买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温室气体排放超标的企业或组织,例如部分火电厂和大型化工厂,由于技术创新、减排成本等因素的限制,这一些企业或组织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往往高于所规定的排放限额,那么超出部分的配额就一定要通过碳金融市场进行购买; 二是自愿购买碳减排额度的机构或个人,其中,一部分机构或个人主观上并无谋利动机,只是单纯地从环保慈善事业的方面出发来进行购买,而另一部分则是希望能够通过自愿购买的行为,来彰显其企业社会责任,达到品牌营销的目的。 第四,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是指碳金融市场上的投机者或中间做市商,如碳基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往往通过囤积碳减排额度,运用低买高卖手段来进行获利,可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的角色。 碳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市场类型,碳交易市场主要由温室气体排放权组成。在国家和区域确定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后,碳交易市场便可以通过供需双方的交易自发形成碳减排额的市场价格。 认为,从本质上来讲,碳交易市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买合约关系,碳减排额需求方通过支付给碳减排额供给方少数的金额,以获得相应数量的碳减排配额,从而使碳减排额需求方符合其在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中的目标要求。 碳交易市场支付金额的方式比较多元化,既可以是传统的现金、银行转账和实物支付,也包括股权、债券和权证。碳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则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市场结构等三方面的内容DM。 1)交易主体。所谓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各个当事方,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或区域的法人实体才能成为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2) 交易客体。在传统的市场中,交易客体通常是指被交易的各种商品,碳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客体则是排放权信用额度。《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排放权信用额度,分别为:AAUs、RMUs、ERUs和CERs。 3) 市场结构。根据碳交易市场的特点,按交易对象划分,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例如AAUs的交易就是典型的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例如CERs和ERUs则属于此类别。 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基础。在传统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市场需求是交易产生的直接原因,作为交易的载体,产品在市场交易的过程,既是其价值实现的过程,也是生产者获得产品收益的过程。 人类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后者正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伴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环境的利用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日趋紧张,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现实使人类不得不思考怎么样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以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市场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总体而言,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易成本理论、二是福利经济学理论;三是环境金融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的概念做出了富有创新的解析。 科斯认为,所有市场交易的达成,均离不开对供求双方供给和需求信息的搜寻,合约的商讨、讨价还价、拟定和协商,以及履约阶段对合约的监督,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便称为“交易成本”。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市场交易都将或多或少地产生交易成本,即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企业要想减少成本上的投入,就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虽然准确地指出了交易成本的存在,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类型划分。奥立弗•威廉姆森在科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交易成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区分,他认为,交易成本可划分为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两种类型。 其中,事前成本是指在市场交易初期起草合同、谈判以及市场交易过程中确保合同执行的各项成本;事后成本则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已拟定的合同进行调整、讨价还价以及交易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组织和操作成本等。 此外,科斯还进一步指出,第一,如果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初始产权釆取何种形式进行分配,经济个体之间的谈判都会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结果,即帕雷托最优,这就是科斯第一定律;第二,如果市场的交易成本真实存在且不为零,那么不同的初始产权分配形式将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与第二点的假设相同,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由于不同产权的界定分配将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将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前提,第二、第三点即是科斯第二定律的核心内容。 在具体的研究手段层面上,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与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发挥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而经济个体对市场规则的理性经纪人选择将推动法律法规体系的成熟,这为证明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因此,交易成本理论才得以成为论证法律法规存在合理性的基石之一。 现阶段,如何通过世界各国的合作来使全球更好地应对气候恶化的趋势,已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有的学者试着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京都议定书》的出台进行剖析,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会自动选择最为有效的国际法律法规来降低节能减排的交易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 并推动国际法律法规结构上的调整,这也是近年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会不断调整、修正的主要原因,《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正是各国为了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交易成本而采取的理性选择。 福利经济学理论。作为环境经济学学科建立的理论基础,福利经济学中的部分理论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撑,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外部性理论。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对第三方造成了额外成本或收益的一种经济现象,这种额外成本或收益往往无法在市场价格上得到体现。 一般而言,外部性可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类型。在环境经济领域,前者是指当经济个体采取节能减排的种种努力如技术上的创新并取得成效后,这一努力所带来的成果将被其他经济个体无偿分享; 反之,后者则是指经济个体的生产运营活动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排污者并不需要为此而承担额外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排污者能够从其排污行为中获得收益,而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环境治理费用,同时将这些环境治理费用转移到其他经济个体身上,这就是负外部性。 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产权很难进行相对有效界定,往往会面临被滥用的情形。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滥用环境资源的现象层岀不穷,为了缓解这一现象,减少企业排污行为中的负外部性。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庇古税”这一概念,其核心在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给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税。“庇古税”的出发点在于根据排污者对环境造成的不同污染程度来征税,以此约束企业滥用环境资源的行为。 “庇古税”为人类社会解决环境负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由于过于理想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难以确定最优排污量的水平;二是征收过程中无法对企业的边际外部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行准确核算,导致难以确定征税标准。 尽管如此,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庇古税”的基本思想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通过拍卖分配减排配额,并对未完成或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个体给予处罚的措施,体现的就是“庇古税”的基本思想。 在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法律和法规的过程中,引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一直都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近年来,从经济学相关理论视角研究法律问题得到了很大地重视,尤其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已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重要手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