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依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并提出绿地设计控制指标。根据修建性规划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绿地界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及广场用地等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技术标准。 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的城市绿地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允许超出一年。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础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游泳、垂钓,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四)已完成拆迁或历史问题造成的具备养护条件但无人管护的绿地,经所属社区报告给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接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