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负责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大树,养在林场,单价几千元到几万元每株,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时,大树是否需要入固定资产及依据。谢 谢 。如果大树被用于公园、政府大院及市政路上又是否入固定资产呢。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树木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请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三、《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综上,是部门购买还是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等,需要我们根据以上依据,综合判断是否记入相关资产科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